本翻译仅供参考;以俄文文本为准(要约第25条)。
关于订立«企业财务核心»("Финансовое ядро бизнеса")服务系统有偿服务合同的公开要约。 版本1.0。发布日期:2026年8月1日。此前版本(如有)适用于在本版本生效日之前已付费的服务; 历史版本存档可应请求提供。
本文件系「ATB CONSULT HOLDING» LLC(«ATB CONSULT HOLDING» MAS'ULIYATI CHEKLANGAN JAMIYAT,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 第367条、第369条发出的公开要约,旨在订立有偿服务合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8章), 面向在«企业财务核心»服务系统中注册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户」)。本要约以电子形式 作成,符合2022年9月29日第ЗРУ-792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6条的要求。 请仔细阅读本要约的条款:实施第4.1条所列任一行为,即视为对其全部条款的完全且无保留的接受。
1.1. 平台——«企业财务核心»软硬件综合系统,包括网站 https://fincore1c.uz、 计算机程序(含「隧道»(«Туннель»)代理程序)及数据库,其专有权利归服务提供方所有, 或由服务提供方依合法依据使用。
1.2. 服务提供方——«ATB CONSULT HOLDING» LLC(«ATB CONSULT HOLDING» MAS'ULIYATI CHEKLANGAN JAMIYAT),纳税人识别号(ИНН/СТИР)310801746,其详细信息载于本要约第26条。
1.3. 客户——在平台中注册并对本要约作出承诺(接受)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1.4. 个人中心——平台的封闭区域,须使用客户的身份验证工具(电子邮箱地址与密码, 或电子数字签名)方可访问。
1.5. 1C会计系统(1C数据库)——客户所有或依合法依据使用的«1С:Предприятие»程序信息库, 由客户通过安装于客户设备上的「隧道」代理程序,或通过客户会计系统的OData网络发布, 接入平台。
1.6. 订阅——在已付费期间内,按本要约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资费方案之一, 向客户提供对平台功能的访问。
1.7. 服务——服务提供方的付费服务,其清单和特性由本要约第5条确定, 其价格由本要约第6条及资费标准确定。
1.8. 资费标准——发布于平台的文件,载明现行服务价格和服务范围;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 合同——服务提供方与客户之间通过对本要约作出承诺、按本要约所载条款订立的有偿服务合同。
1.10. 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发布于平台 https://fincore1c.uz/terms 及 https://fincore1c.uz/privacy 的文件;就本要约未作规定的双方关系事项,适用其条款。
1.11. 工作日——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属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日历日。
1.12. 本要约未特别定义的其他术语,按用户协议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的含义使用。
2.1. 本要约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意义上的公开要约,包含合同的全部实质性条款: 标的、服务的清单和特性、服务价格、结算程序、提供服务的期限和方式。
2.2. 本合同为附合合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60条):其条款由服务提供方以标准格式 确定,客户仅能以整体加入本要约的方式予以接受。
2.3. 本要约仅面向为经营活动目的购买服务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客户作出承诺即确认: 其不属于1996年4月26日第221-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意义上的消费者, 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适用于双方基于本合同的关系。
2.4. 本要约不构成要约邀请。平台中发布的、未直接指向本要约的信息性和广告性材料, 不视为公开要约。
2.5. 客户不得单方面变更本要约的条款。个别化的服务条件应以单独的书面合同约定, 就双方明确约定的差异部分,该合同优先于本要约适用。
3.1. 服务提供方承诺按客户的委托提供服务——有偿向客户提供平台功能的访问:基于客户接入的 1C会计系统数据生成资金流动报表、债权债务、余额、科目余额表、对账单、电子发票信息 (与Didox电子发票系统的集成)、会计差错检查、基于税务委员会数据按纳税人识别号核查交易 对手方、「审计」模块以及会计政策的生成;客户承诺按本要约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支付上述服务费用。
3.2. 服务具有信息技术性质,内容为向客户提供平台的软件功能。平台仅以「只读」模式读取 客户1C会计系统的数据,不对客户的1C会计系统作任何更改。
3.3. 平台不是会计核算程序,不替代客户的会计核算工作,亦不免除客户依会计法律和税收法律 承担的义务。服务提供方不提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审计活动法》意义上的审计服务; 「审计」模块系软件工作工具,不替代由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平台生成的报表和文件仅具信息性质; 基于其作出决策的责任由客户承担。
3.4. 平台注册及1C会计系统的接入免费提供;免费可用功能的范围由本要约第9条(试用期)确定。
3.5. 服务提供方亲自提供服务。为保障提供服务的技术可能性,服务提供方有权未经客户同意 委托第三方(托管、通信、支付服务提供商),但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704条, 服务提供方仍就服务的提供对客户承担责任。
4.1. 客户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即视为对本要约的承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70条): (а)在平台注册并勾选(确认)同意本要约条款;(б)支付任何服务的费用。 承诺应当是完全且无保留的。
4.2. 合同自服务提供方收到承诺之时视为订立,即客户相应行为在平台记账系统中被记录之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65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9条)。 合同订立地为服务提供方所在地。
4.3. 合同以电子形式订立。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2004年4月29日第611-II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文件流转法》及2022年10月12日第ЗРУ-793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电子数字签名法》,按第4.1条程序订立的合同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无需制作纸质文本, 亦无需亲笔签名。
4.4. 双方确认,客户在个人中心的身份验证工具(电子邮箱地址与密码,或电子数字签名) 等同于亲笔签名。使用客户身份验证工具实施的行为,在客户未证明相反事实之前, 视为客户本人实施的行为。
4.5. 客户以其他条件订立合同的答复不构成承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75条), 而视为订立单独合同的提议,服务提供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
4.6. 在相应服务开始提供之前,客户有权通过个人中心或向 info@fincore1c.uz 发送通知撤回承诺。服务激活后不得撤回承诺;适用第10条的规定。
4.7. 应客户的书面请求,服务提供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经服务提供方授权人员核证的合同纸质文本, 或经电子数字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
5.1. 订阅——在已付费期间(日历月或年度)内,按「企业家»或「会计师»资费方案向客户提供 平台功能的访问。「会计师»资费方案包含对1C会计系统数据的全部访问深度; 各方案的功能构成公布于资费标准。
5.2. 「审计」模块——就一家被审计法人,自激活之时起60(六十)个日历日内, 提供审计师工作文件生成功能的访问。
5.3. 会计政策生成——通过平台工具为客户的一家法人一次性生成会计政策草案。
5.4. 服务提供方有权变更服务的构成、名称、范围和技术参数,并有权推出新服务。 变更不适用于在变更生效之前已付费(已激活)的服务,且不得减少已付费服务的范围。
5.5. 平台生成的报表和文件的内容、完整性和指标,取决于客户1C会计系统的数据及外部官方 来源的数据,不由服务提供方确定,亦不构成合同标的。
6.1. 服务价格由发布于平台的资费标准确定。每日历月的订阅价格取决于资费方案及客户账户中 拥有已激活接入1C数据库的法人(唯一纳税人识别号)数量。截至本要约版本发布之日, 适用以下价格(以苏姆计,每一个日历月):
| 法人数量(唯一纳税人识别号) | 「企业家」,苏姆/月 | 「会计师」,苏姆/月 |
|---|---|---|
| 1–2 | 150 000 | 250 000 |
| 3–5 | 250 000 | 400 000 |
| 6–10 | 400 000 | 600 000 |
| 11及以上 | 600 000 | 900 000 |
6.2. 年度订阅按相应资费档位10(十)个月度期间的价格提供12(十二)个日历月的服务。 年度订阅期间,为客户账户内全部法人生成会计政策已包含在订阅价格之内。
6.3. 「审计」模块:前3(三)次审计免费提供;此后每一家被审计法人收费300 000(三十万)苏姆, 访问期限为60(六十)个日历日。
6.4. 月度订阅期间的会计政策生成——每一家法人250 000(二十五万)苏姆,一次性收取。
6.5. 所有价格均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苏姆(UZS)标示。服务适用付款(激活)时平台上有效的 价格。资费标准的变更不导致对此前已付费服务价格的重新计算,亦不适用于已付费的期间。
6.6. 截至本要约版本发布之日,服务提供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号 326010229493);资费标准中标明的服务价格已含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 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或征税方式发生变更时,服务价格相应调整;服务提供方至迟于变更生效前 十个日历日通知客户,且该变更不适用于在上述日期前已付费的服务。
6.7. 双方确认,订阅价格系相应期间内访问平台功能的价格,不取决于客户对平台的实际使用程度。 已付费期间内未使用的时间不结转至下一期间,亦不予货币补偿。
6.8. 资费标准的变更按本要约第2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7.1. 服务按100%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项下的结算以非现金形式,通过与平台集成的支付服务 提供商(Payme支付系统,«Inspired» LLC)进行。付款针对具体服务(某一期间的订阅、 「审计」模块、会计政策生成)进行;平台不设预付余额(钱包)。
7.2. 客户的付款义务自资金到达服务提供方银行账户之时视为履行完毕。服务在支付系统确认 付款后激活。资金划转指令未获执行或执行不当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7.3. 不进行自动(无承诺)扣款。订阅的续期通过客户完成新的付款实现。
7.4. 服务提供方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以电子形式向客户开具 发票。客户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有理由的拒绝的,发票视为已被接受, 服务视为按发票所载范围已被验收。
7.5.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使用收款机具和在线收款机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另就付款生成财政小票,客户可在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中查阅。
7.6. 支付服务提供商、发卡银行及其他第三方在付款时收取的手续费不包含在服务价格内, 由客户自行承担。
7.7. 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均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进行。使用以外币计价的支付工具时, 由发卡银行按其汇率进行兑换;由此产生的费用服务提供方不予补偿。
8.1. 服务自在平台中激活之时视为已妥当提供,具体为:订阅——自提供已付费资费方案功能 访问之时;「审计»模块——自提供对相应被审计法人的访问之时;会计政策生成—— 自相应文件在个人中心生成之时。
8.2. 双方确认,服务提供方记账系统的数据是证明服务提供的事实、范围、内容和时间, 以及客户实施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之事实的适当且充分的证据。客户仍有权提出反驳记账系统数据的证据。
8.3. 客户自服务提供之时(订阅——自已付费期间届满之时)起3(三)个工作日内未通过个人中心 或向 info@fincore1c.uz 向服务提供方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服务视为无异议验收。 本条款不剥夺客户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通常验收方式无法发现的瑕疵提出请求的权利。
8.4. 服务提供方有权进行计划性技术和维护工作,并至迟提前24(二十四)小时在平台中通知客户。 由此类工作引起的平台运行中断,如其每日历月累计时长不超过8(八)小时, 不视为服务提供方违约。
8.5. 提供服务需要客户接入1C会计系统并保持其对平台可用(「隧道»代理程序在客户设备上运行, 或OData网络发布可访问)。因客户1C会计系统不可用导致无法生成报表的, 不视为服务提供方违约。
8.6. 因双方均不负责的情形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705条的规定。
9.1. 自接入首个1C数据库之时起,客户获得为期14(十四)个日历日的试用期,可访问 「会计师»资费方案级别的功能,但有以下限制:会计政策生成不可用; 检查模块的启动次数不超过3(三)次。
9.2. 试用期限额按客户法人的纳税人识别号计算,重新注册、创建新账户或重新接入同一 1C数据库均不重置限额。
9.3. 试用期免费且仅提供一次。服务提供方有权针对尚未获得试用期的客户变更试用期的条件和 时长,并在平台中发布相关信息。
9.4. 免费提供:「审计»模块的前3(三)次审计(第6.3条);在年度订阅有效期间, 为账户内全部法人生成会计政策(第6.2条)。
9.5. 客户旨在规避试用期及所含服务限制的不诚信行为(创建虚假、重复或自动生成的账户, 篡改识别数据,使用自动化软件工具),赋予服务提供方暂停提供服务、取消不当获取的访问权限 并要求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10.1. 客户有权随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按第10.3条的程序向服务提供方提交申请。
10.2. 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707条,已实际提供的服务的价款不予退还。 视为实际正在提供(已提供)的服务包括:已激活的订阅——整个已付费期间, 不论客户对平台的实际使用程度如何;已激活的「审计»模块访问——整个已付费的访问期间; 会计政策生成——自文件生成之时起。
10.3. 错误付款和重复付款应根据客户发送至 info@fincore1c.uz 的书面申请予以退还, 申请中须注明名称、纳税人识别号(ИНН/СТИР)、付款人信息和金额。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提供 证明申请签署人权限的文件,并在文件提交前中止退款期限。
10.4. 退款退回至付款时使用的银行卡(账户),自收到妥当填写的申请之日起10(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因技术原因无法以原方式退款的,退至客户的银行账户。
10.5. 付款和(或)退款时被扣收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及银行的手续费,服务提供方不予补偿。
10.6. 因服务提供方负责的原因未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当的,客户有权自行选择要求免费消除瑕疵、 重新提供服务或退还为此支付的款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706条)。
10.7. 因客户严重违反本要约第12、13、15、19或20条而由服务提供方主动解除合同的, 基于上述原因停止提供的服务的价款不予退还。
11.1. 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本要约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保障平台运行并提供已付费的服务; 保障客户个人中心数据及所接入1C会计系统数据的保密性;在第23.2条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客户的异议。
11.2. 服务提供方有权:变更平台的功能、设计、界面和技术参数;进行技术工作; 在第12条规定的情形下暂停提供服务并限制访问;按第3.5条的程序委托第三方; 向客户发送信息性和服务性消息。
11.3. 客户有义务:提供关于自身的真实、完整信息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身份验证工具, 并在其泄露时立即通知服务提供方;仅将其所有或依合法依据使用的1C会计系统接入平台; 按本要约、用户协议和法律使用平台;遵守第13、14和15条的要求;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11.4. 客户有权:按本要约和资费标准规定的范围获得已付费的服务;获取有关已付费服务和 操作历史的信息;提出异议;按第10条的程序解除合同。
12.1. 在下列情形下,服务提供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和(或)限制客户对平台的访问: 客户违反本要约、用户协议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条款;提供关于客户的不实信息; 在无使用权依据的情况下接入1C会计系统;实施危及平台运行、完整性或安全性的行为, 包括自动化数据采集;存在对支付工具被非法使用的合理怀疑;收到授权国家机关或法院的指令或要求。
12.2. 服务提供方通过个人中心或电子邮件通知客户暂停事宜并说明理由。在平台安全、 第三方权利面临直接威胁或授权机关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允许不经事先通知即行暂停, 但应在1(一)个工作日内补行通知。
12.3. 因客户违约引起的暂停,不中止已付费服务期间的计算,不导致该期间的延长、 服务价款的重新计算或退还。
12.4. 客户严重或多次违反合同条款的,服务提供方有权以单方面非诉方式解除合同, 并至迟提前3(三)个工作日通知客户。对于对第三方权利或平台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违约行为, 合同自通知发出之时视为解除。
13.1. 客户作出承诺即向服务提供方保证:其已依规定程序注册并依合法依据开展经营活动; 作出承诺的人员拥有必要的授权;其提供的信息真实。
13.2. 客户保证:其接入的1C会计系统归其所有或由其依合法依据使用;其中所含数据系客户 合法获取和处理;向平台提供对该等数据的只读访问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不违反客户的合同义务 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要求,包括个人数据法律。
13.3. 客户保证,其授予账户(个人中心)访问权限的人员均经其授权; 该等人员的行为视为客户的行为。
13.4. 客户独立并全额对所接入1C会计系统数据的内容和合法性, 以及对遵守会计法律、个人数据法律和税收法律承担责任。
13.5. 客户承诺赔偿服务提供方因客户违反本条、本要约第14条和第15条,以及因第三方或授权 国家机关就客户行为向服务提供方提出请求而产生的、有文件证明的实际损失, 包括行政罚款金额和判付第三方的款项。
13.6. 违反本条的要求构成暂停提供服务及服务提供方按第12.4条程序解除合同的依据。
14.1. 个人数据的处理依据2019年7月2日第ЗРУ-547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数据法》 及发布于平台的隐私政策进行。
14.2. 平台用户(客户的代表)的个人数据(电子邮箱地址、电子数字签名证书数据——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识别号(ИНН/ПИНФЛ)、登录日志)由服务提供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 进行结算和税务核算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客户保证向服务提供方传输该等数据具有法律依据。
14.3. 所接入1C会计系统的数据可能包含员工及其他主体的个人数据,客户系该数据库的所有者 (运营者)。该等个人数据由服务提供方仅按客户的委托并为提供服务之目的(为客户本人生成报表) 处理。客户以接入1C会计系统的事实委托服务提供方进行该等处理, 并保证处理具有法律依据,包括数据主体的必要同意。
14.4. 个人数据的处理和存储在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器上进行, 以确保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数据法》第27-1条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个人数据 本地化的要求。
14.5. 向第三方传输数据严格限于平台功能所必需的范围:向支付服务提供商(Payme)—— 用于办理付款;向电子发票运营商(Didox)——用于获取发票及按纳税人识别号获取税务委员会的 证明信息;向E-IMZO基础设施和认证中心——用于验证电子数字签名。
14.6. 就1C会计系统中所含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的合法性,客户作为相应个人数据库的所有者 (运营者),向个人数据主体和授权国家机关承担责任。第13.5条相应适用于该等情形。
15.1. 平台及其程序代码、结构、设计、界面、数据库、报表和检查算法、商标、字号、 域名及其他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归服务提供方所有或由其依合法依据使用。
15.2. 禁止客户:复制、提取和重复使用平台内容的实质部分;对平台数据进行自动化采集 (解析、抓取),包括使用第三方软件工具和服务;反编译、修改及创作衍生作品, 包括针对「隧道»代理程序;利用平台及其内容开发竞争产品;未经服务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 将平台内容用于人工智能系统和机器学习模型的训练。
15.3. 客户1C会计系统的数据仍归客户所有。服务提供方仅为向客户提供服务而使用该等数据, 除履行合同直接必需者外,不取得对该等数据的任何权利。
15.4. 平台及「隧道»代理程序的使用权按获得服务所必需的期限和范围授予客户, 不含再许可及向第三方转让的权利。
16.1. 一方因订立和履行合同向另一方传递的、被标注为保密或依其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 视为保密信息,包括个别化商业条件、个人中心数据、所接入1C会计系统的数据、 平台技术架构信息及个人数据。
16.2. 双方承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规定的情形以及法院和授权国家机关的查询除外,且在不被禁止的情况下应通知另一方。
16.3. 保密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3(三)年内有效。
16.4. 向一方的审计师、法律和税务顾问、关联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违约, 前提是该等人员承担不低于本条规定严格程度的保密义务。
17.1. 双方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合同承担责任。
17.2. 服务提供方保证提供已付费服务的功能,但不保证使用平台达到特定的经济或管理结果, 因为该结果取决于服务提供方控制范围以外的情形。
17.3. 服务提供方对客户1C会计系统数据及外部官方来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对客户的会计差错,以及对客户或第三方基于平台生成的报表和文件所作的决策,不承担责任。
17.4. 服务提供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平台运行中断不承担责任:第三方(通信运营商、托管和 支付服务提供商、外部系统运营商,包括Didox和E-IMZO)的作为或不作为、客户1C会计系统 不可用、客户设备和软件故障,以及互联网接入受限。
17.5. 服务提供方就任何连续12(十二)个月内产生的一切请求依合同承担的责任总额, 以客户为与该请求相关的服务实际支付的金额为限。服务提供方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和声誉损失。本限制不适用于服务提供方故意违反其义务的情形。
17.6. 客户对其员工和代表使用个人中心实施的行为承担如同其本人行为的责任。
18.1. 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双方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情形包括: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疫情、使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的行为、 通信网络和能源供应的大规模故障,以及在尽到应有注意和审慎的情况下仍无法防止的 针对信息系统的定向攻击。
18.2. 发生该等情形的一方应自其发生之时起5(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如有可能, 应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或其他授权机关出具的文件。
18.3. 不可抗力情形连续持续超过2(两)个月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损失; 因上述原因未提供服务的期间的已付款项,按第10.3–10.4条的程序按比例退还客户。
18.4. 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不免除双方履行在其发生之前已产生的金钱债务。
19.1. 双方确认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要求,并承诺不实施亦不允许其员工和 代表实施可能被认定为行贿或受贿、商业贿赂、提供或收受非法报酬的行为, 以及其他违反反腐败法律的行为。
19.2. 一方对本条被违反产生合理怀疑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有权在收到不存在违反 行为的确认之前中止履行义务。违反行为得到证实的,该方有权以单方面非诉方式解除合同。
20.1. 客户保证,其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参与人和管理人员均未被列入适用限制性措施的人员 名单,亦未被列入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编制的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和犯罪所得合法化人员名单。
20.2. 发现与第20.1条所述保证不符的,服务提供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和(或)以单方面非诉方式 解除合同,且无需向客户赔偿损失。
20.3. 双方承诺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反对犯罪所得合法化、反对资助恐怖主义和 反对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法律要求。
21.1. 本要约自其载明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服务提供方撤回之时。
21.2. 服务提供方有权单方面变更本要约的条款和资费标准。新版本至迟于生效日前10(十)个 日历日在平台发布;此外,服务提供方通过个人中心和(或)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通知客户。
21.3. 本要约和资费标准的变更不适用于在变更生效之日前已付费(已激活)的服务。
21.4. 客户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变更生效之日前按第10条的程序解除合同。 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服务,视为客户同意新版本。
21.5. 因法律要求、授权国家机关的法令或指令引起的变更,按相应法令规定的期限生效, 无需遵守第21.2条规定的期限。
21.6. 具有法律意义的通知按下列方式发送:服务提供方——通过个人中心和(或)发送至客户的 电子邮箱地址;客户——发送至 info@fincore1c.uz 和(或)通过个人中心。 通知自发送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收件人已收到。
21.7. 客户有义务保持个人中心中所载联系信息的最新状态。因该等信息未更新而未收到通知的 不利后果风险由客户承担。
21.8. 撤回本要约不终止撤回之前已订立的合同;该等合同按其订立之日有效的要约版本条款履行。
22.1. 合同自对本要约作出承诺之时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完全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之时。
22.2. 合同可以解除:经双方协议;由客户按第10.1条的程序主动解除;由服务提供方在 第12.4、19.2和20.2条规定的情形下主动解除;以及基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
22.3. 合同的解除不免除双方履行在解除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亦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2.4. 本要约第13–17条、第19条和第23条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3.1. 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关系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体法。
23.2. 向法院起诉之前,双方应遵守争议的异议(诉前)解决程序。异议以书面形式发送至 info@fincore1c.uz 或一方的邮政地址。异议的审理和答复期限为自收到之日起 15(十五)个工作日。
23.3. 未能达成一致的,争议提交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的法院审理。 双方确认,本条款构成关于约定管辖的协议。
23.4. 双方承认,以电子形式生成并通过第21.6条所述渠道传输的文件和消息, 以及平台记账系统的数据,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5条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文件流转法》,构成适当的书面证据。
24.1. 服务提供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且不少于自合同终止之日起 5(五)年,保障保存与合同订立和履行相关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消息以及平台记账系统的日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会计法律和税收法律)。
24.2. 保存的形式应能够确定文件(消息)的内容、发送人、接收人、发送和接收的日期与时间。
24.3. 应客户的书面请求,服务提供方在5(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所请求期间的付款和 已提供服务的清单。
25.1. 本要约、资费标准、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构成规范双方关系的统一文件体系。 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时,就付费服务事项以本要约为准;就个人数据处理事项以隐私政策为准。
25.2. 本要约个别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导致本要约整体无效。无效条款应由在经济和法律含义上 最为接近且符合法律的条款替代。
25.3. 未经服务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 服务提供方因重组或平台转让而有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并转移义务, 并通过个人中心通知客户。
25.4. 本要约的现行版本长期公布于平台 https://fincore1c.uz/offer。 历史版本由服务提供方保存,并应客户的书面请求提供。
全称:«ATB CONSULT HOLDING» LLC(«ATB CONSULT HOLDING» MAS'ULIYATI CHEKLANGAN JAMIYAT,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ИНН/СТИР):310801746。
法定及邮政地址:Республика Узбекистан, г. Ташкент, махалля Ойбек, ул. Тараса Шевченко, д. 21(Oybek MFY, Taras Shevchenko ko'chasi, 21-uy)。
银行信息:结算账户 20208000205697277001,开户行 «Ipak Yo'li» AIT banki(总行),МФО 00444。
电子邮箱:info@fincore1c.uz。
网站:https://fincore1c.uz。
增值税状态:系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号 326010229493);服务价格已含增值税。